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再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6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明郎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955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3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95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