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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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秀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秀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受刑人洪秀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暨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