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得易科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依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犯行時間,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共同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同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第1項前段││、第2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1年2月。│處有期徒刑1年1月。│││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08.03│108.01.25│108.01.09-108.01.11│├────┼──────────────┼──────────────┼──────────────┤│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8號│108年度偵字第12240號│108年度偵字第61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01號│108年度訴字第1840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實├──┼──────────────┼──────────────┼──────────────┤│審│判決│108.02.18│108.09.27│108.10.25│││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8.03.18│108.10.28│108.12.02│││日期││││├─┼──┴──────────────┴──────────────┴──────────────┤│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