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