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王勇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31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