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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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惠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瑞興 、 朱碧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
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