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群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1
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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