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金大雅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第四行關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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