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273號
原   告  蘇元芳
被   告  莊黃順治
       莊玉春
       莊玉柳
      莊 李滿
       莊培厚
       莊仕渠
       莊添壽
       莊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三行「 莊仙景 為抵押權人、
莊登傳 為義務人」應更正為「莊登傳為抵押權人、 蘇仙景 為義務
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高菁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