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65號上訴人宏都世紀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牟金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洪淑卿 、 林錦芳 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