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鄭錦松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 律師被告 林鄭寶珠 訴訟代理人 林淑媚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原證五之錄音光碟尚待勘驗,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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