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針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部分,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7月17日由同居人即抗告人之哥哥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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