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俊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俊傑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6年8月30日106年度訴字第6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