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至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
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2至4之犯罪與編號1之犯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6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95年5月5日起至同年6│95年6月16日起至同年6│95年初某日起至95年3月│││3月23日止│月25日止│月24日│28日14時│├───┬───┼───────────┼───────────┼───────────┼───────────┤│偵查機│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27號│95年度毒偵字第781號│95年度偵字第4891號│95年度偵字第597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198號│95年度訴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5號│96年度虎簡字第62號││├───┼───────────┼───────────┼───────────┼───────────┤││日期│95年4月18日│95年6月30日│96年2月6日│96年2月27日│├───┼───┼───────────┼───────────┼───────────┼───────────┤│確定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訴字第198號│95年度訴字第441號│96年度易字第5號│96年度虎簡字第62號││├───┼───────────┼───────────┼───────────┼───────────┤││日期│95年5月1日│95年7月24日│96年2月26日│96年3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6月│5月又15日│3月│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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