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六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載,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編號四至六與附表編號七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項│項│項│項│項│││├───────┼─────────────┼─────────────┼─────────────┼─────────────┼─────────────┼─────────────┼─────────────┤│犯罪日期│94年2月22日至94年4月28日│94年1月14日至94年2月21日│94年4月27日│93年10月底至93年11月3日│93年10月底至93年11月2日│93年10月19日│93年12月2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94年度毒偵字第928號│94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93年度毒偵字第4227號│93年度毒偵字第4227號│93年度毒偵字第4227號│94年度偵字第160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94年度易字第278號│94年度易字第523號│93年度訴字第1697號│93年度訴字第1697號│93年度訴字第169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85號││├───┼─────────────┼─────────────┼─────────────┼─────────────┼─────────────┼─────────────┼─────────────┤││日期│94年9月21日│94年4月18日│94年12月23日│93年12月20日│93年12月20日│93年12月20日│95年1月12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期├───┼─────────────┼─────────────┼─────────────┼─────────────┼─────────────┼─────────────┼─────────────┤││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94年度易字第278號│94年度易字第523號│93年度訴字第1697號│93年度訴字第1697號│93年度訴字第169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85號││├───┼─────────────┼─────────────┼─────────────┼─────────────┼─────────────┼─────────────┼─────────────┤││日期│94年10月17日│94年6月21日│95年1月13日│94年2月3日│94年2月3日│94年2月3日│95年2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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