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110元,尚有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陳正禧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