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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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84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鄭德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德凱於民國(以下同)99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10月27日起至129年10月27日止,共30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採三段計算利息,自99年10月27日起至100年4月26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
1.09%加0.67%計算,計為年利率1.76%,機動調整,自100年4月27日起至100年10月26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7%計算,機動調整,並自100年10月27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7%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2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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