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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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振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振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蘇振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04年3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於103年
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
A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B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C案),前開A、B、C案復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甲部分);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D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確定(下稱E、F案),前開D、E、F案復經本院於104年3月17日以104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乙部分),受刑人於
103年2月5日送監執行,前開甲、乙部分經接續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5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5
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前述103年度審訴字第25
9號判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