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5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德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信貸之違約金請求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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