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240號聲請人 羅春勝 相對人 徐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5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所代墊兩造之父 徐坤玉 扶養費之受扶養權利人徐坤玉住所在臺中市,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臺中縣立全家養護中心個人繳費明細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