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崑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主文欄「 黃旭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崑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
239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
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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