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游福生 被告 黃國華
黃廷凱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桃簡字第4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