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天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 新港 奉天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訴訟中另擴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75,000元,連同原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總計為43,870,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144元,扣除原已繳納之382,744元,尚欠1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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