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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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03號聲請人 曾瑞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曾得勝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3月13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檢具相關資料,為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未依法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100年6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