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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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

原告 楊理荀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侯志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志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31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勁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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