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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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乙○○住花蓮
甲○○住同右丙○○住臺北兼右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被告戊○○住臺北右列被告 陳志忠 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法官鍾啟煌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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