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67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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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67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9月19日上午11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18元,及其中新臺
幣106,985元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9.99%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額度資料
查詢單、客戶繳款狀況查詢單、逾期未繳款月報表及電腦交
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