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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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52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確定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22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7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247號,第一審判決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6號,第二審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77號,最高法院於96年8月16日以96年台上字第4488號駁回聲請人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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