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利賴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
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原告於起
訴狀固稱「請求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借款」,惟其內文又記載「請求夫妻贈與無效」,則
本件訴訟究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抑或兼及於請求確認贈與
無效?尚難就該狀所載原因事實窺見一斑,是原告關於起訴
原因事實之記載,顯非完全。凡此,除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
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外,其起訴程序亦難謂為適法,應予
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說明│
├──┼────────────┼─────────────────┤
│1│表明本件訴訟之被告、應受│細譯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原告除請求│
││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詳述各│被告 賴旭威 返還10萬元借款外,似欲併│
││該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確認賴旭威與訴外人「 姬娜 」間之│
│││贈與無效?若是,則該贈與契約之標的│
│││為何?何以無效?原告應詳述此部分之│
│││原因事實,並追加「姬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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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補正「被告正確姓名」││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因事實」之起訴狀,││
││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以利本院送達。││
├──┼────────────┼─────────────────┤
│3│提出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之相│如借據、匯款證明書、簽收字據等。│
││關資料。│再者,若追加撤銷贈與之訴,則應陳報│
│││贈與標的物之相關資料(如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申請書等)。│
├──┼────────────┼─────────────────┤
│4│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若追加「││
││姬娜」為被告,併應陳報「││
││姬娜」正確之中、英文姓名││
││、護照號碼及其現居地。││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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