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林承宇
被 上訴人  王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