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56號原告 鄭心媛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被告 陳貴明
陳冠彰 陳彥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彥傑 律師
余宗鳴 律師被告 陳貴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請求追加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另通知追加被告及證人 胡秀英 、 林建宏 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