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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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孟儒(原名余世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孟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孟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確定,並於民國10
3年9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
8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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