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甲○○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待緝獲後再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