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向文英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