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王伯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久雄林啟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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