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垂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英丰之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倩玲
法官洪志賢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