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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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郁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郁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