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林洪菊
洪昭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勝 被告 許瑞洋
陳志明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0年度重訴字第26號、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