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4號原告 邱金益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 楊榮壽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被告應就原告民事準備㈥狀
二、部分表示意見,如有調查證據必要,應一併陳明。原告應就有關第三契約被告之價金支付情形以書狀說明。庭期前三日完成交換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