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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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文和 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 重訴 字第 100 號裁定(89.10.04)[撤回]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 重訴 字第 100 號裁定(89.10.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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