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冬生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冬生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