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癸○○
相 對 人 丙○○
      卯○○
      未○○
      申○○
      午○○
      子○○
      乙○○○
      丁○○
      巳○○○
      寅○○
      丑○○
      辰○○
      戊○○
      辛○○
      壬○○
      庚○○
      己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
日以93年度羅簡字第147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以及判
決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相對人即被告
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95年10月2日以94年度簡上字第10
號判決確定。是關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即確定應由被告即相
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地政事務所測量費用4,000元
合    計6,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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