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6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0000000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紙、約定書2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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