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雅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由於被告對家人極度思念,又因被告想勇於認罪說出實情,請給被告一個交保的機會,爾後被告必定隨傳隨到,絕不影響司法程序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罪嫌,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訊問後,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0年7月11日偵查終結起訴,並於100年7月19日繫屬於本院,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15號受理,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033號、第2542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則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之前開案件既已偵查終結,另經法院審理,聲請人聲請裁定於「偵查中」具保以停止羈押,已無再為裁定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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