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6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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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86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177、22212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431、30381、31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與他人使用,將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6月18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前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郵局所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密碼及印章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假藉網路奇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致丁○○等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上開物品,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至乙○○之上開郵局帳戶內。嗣丁○○等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部分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第6至7行「ATM交易明細表、轉帳明細各1紙」應補充更正為「WEBATM交易明細查詢表、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表各1紙」,及補充理由「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係於98年6月間同時遺失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提款卡的密碼寫在提款卡背面亦同時遺失,遺失當天就有去掛失云云。經查被告確有於98年6月18日以電話語音方式向郵局掛失存摺,電話語音中系統會提供掛失存簿、掛失提款卡及兩者同時掛失3種選項供當事人自行選擇,有臺灣板橋地方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在卷可憑,被告明知提款卡之密碼寫於提款卡之上,倘未予掛失即有高度受盜用之風險,竟未於掛失存摺之同時將提款卡併予掛失,顯與常情有違。」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被告乙○○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
1個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不明人士詐欺被害人丁○○等5人,同時侵害該5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部分,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害人受騙損失之金額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司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情形│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丁○○│於98年6月19日14時30分許,在台中│同日15時│13150元││││住處上網,於雅虎拍賣網站下標購買│03分許│││││HP-TX2系列中古電腦│││├──┼───┼────────────────┼────┼────┤│2│甲○○│於98年6月19日在臺北住處上網,於│同日22時│1200元││││露天拍賣網站購買海洋公園門票│45分許││├──┼───┼────────────────┼────┼────┤│3│ 陳俊豪 │於98年6月18日21時16分許,於雅虎│同年月19│11890元││││拍賣網站下標購買聯想IBMideapadS│日14時41│││││10筆記型電腦│分許││├──┼───┼────────────────┼────┼────┤│4│丙○○│於98年6月19日17時許,在台南住處│同日17時│5880元││││上網,於雅虎拍賣網站下標購買ASUS│28分許│││││小筆電│││├──┼───┼────────────────┼────┼────┤│5│戊○○│於98年6月19日在臺北市工作地點上│同日23時│5000元││││網,於雅虎拍賣網站下標購買SONY│03分許│││││DSC-T90數位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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