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詹葉秀蘭
詹裕勝 王秀珍
詹茹茵 詹渝雯 詹鎮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3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力範圍「1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15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