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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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汪紹銘律師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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