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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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1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葉欣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葉紀文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鄰○○街○○號)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1月
9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繼 字第 710 號裁定(108.12.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聲 字第 235 號(109.12.11)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家聲 字第 144 號(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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