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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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蕭博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蕭博元為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瑞公司)之清算人,原瑞公司之清算程序已於民國108年
6月8日完結,並經唯一法人股東選任蕭博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由蕭博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司字第6號呈報清算人、108年度司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指定蕭博元為原瑞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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