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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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逸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雪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8年度司催字第40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逸昇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竹南分行│108年4月30日│151,200元│0000000││││司 陳宜鋒 │││││││└──┴─────────┴─────────┴─────────┴───────────┴────────┴────────┴──┘